章節目錄
本文為以助產師為主要對象的「第三回LGBT研修會 in Osaka」的講座筆記。講者為熊本大學熊本創生推進機構法學部的梅澤彩。
目錄: 一、與伴侶、親子相關法律 ・和本次主題有關的紐西蘭法律 ・和伴侶有關的法律 ・和親子有關的法律 二、同性伴侶的親子關係 ・狀況一:伴侶當中其中一方所生下的孩子(從己身所出) ・狀況二:非伴侶的第三人所生的孩子 ・狀況三: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 三、關於生殖輔助醫療 ・紐西蘭版生殖輔助醫療年表 ・紐西蘭生殖輔助醫療的現況整理 ・紐西蘭提供型(捐精卵)生殖輔助醫療現況 四、同性伴侶與生殖輔助醫療 ・生殖輔助醫療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借助生殖輔助醫療的同性伴侶與其子女的法律關係 五、知的權利與資訊取得權 ・關於自己身世的知的權利 ・紐西蘭的身世資訊取得權做法 ・可以閱覽的資料 ・可以複印的資料
一、與伴侶、親子相關法律
和本次主題有關的紐西蘭法律,主要有:
- 1989年的《憲法法》(Constitution Act 1986)
規定政府機構的組成、功能及權限 - 1990年《紐西蘭權利章典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
國家與國家組織之於市民的權利 - 1993年《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3)
禁止因性別、婚姻型態、性傾向的歧視
和伴侶有關的法律
- 1995年《婚姻法》(Marriage Act 1955)
婚姻僅限 16歲以上異性戀伴侶。 - De Facto Partnership (デ・ファクト,相當於日本的事實婚或內緣,有人將中文譯為「同居伴侶」或「同居關係」的樣子)
De Facto不限是異性或同性伴侶,不需要到公機關進行登記,只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即可被認定為De Facto。在 1976年《財產關係法》(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s 1976)2D條,和 1999年《解釋法》(Interpretation Act 1999)29A條可以找到相關規定。 - Civil Union Partnership(シビル・ユニオン,民事結合伴侶)
基於 2004年的《民事結合法》(Civil Union Act 2004),不管是異性或同性伴侶,只要完成公證再到戶政機關登記,都可以組成民事結合伴侶,準用婚姻關係(所以不是婚姻)。登記成為民事結合伴侶的伴侶,之後可以轉為真正的婚姻關係。 - 2013年《婚姻修正法》(Marriag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Amendment Act 2013),修改《婚姻法》第 2條第 1項,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都可以結婚——承認同性婚姻。
和親子有關的法律
- 1955年《養子法》(Adoption Act 1955)屬於「秘密的親子關係」,沒有辦法取得生父生母的資訊。直到 1985年《領養資訊公開法》(Adult Adoption Information Act 1985),讓當事人(小孩)、當事人的生父母及養父母,可以互相取得資訊,或面談交流。
- 1969年《兒童身分法》(Status of Children Act 1969)廢除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差異。該法直到 1987年修法時,新增關於生殖輔助醫療親子關係的規定。
- 2004年成立《人類生殖輔助技術法》(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ct 2004, HART Act) ,《兒童身分法修正案》(Status of Children Amendment Act 2004)因此修正了生殖輔助醫療親子關係的相關規定。
- 2004年《兒童養育法》(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提到了和孩子的監護人、親權、監護權、面談交流等規定,這些規定不分家長的婚姻型態,一律適用所有的未成年。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631
二、同性伴侶的親子關係
狀況一:伴侶當中其中一方所生下的孩子(從己身所出)
- 孩子的血親屬於「natural guardian」(自然監護人)
- 另一半所生的子女,則可以締結成「additional guardian」(追加監護人)、養 父/母 或繼 父/母。
- 根據《兒童養育法》,不管孩子的爸媽之前是結婚、締結成為民事伴侶關係,還是De Facto,在雙方取消伴侶關係之後,原則上雙方都還是孩子的共同監護人。
所以,當孩子的生父生母離婚,其中一方再婚之類的,這個孩子就可能會有 3名以上的監護人(兩個natural guardian,一個以上的additional guardian)。
狀況二:非伴侶的第三人所生的孩子
- 根據《養子法》第 3條,原則上只有婚姻關係才能收養養子。
- 在承認同性婚姻之前,男同志伴侶很難收養養子(《養子法》第 4條)。
- 家事法庭的判決結果,已經放寬收養條件,現在即使是同性De Facto伴侶也可以收養子女。
狀況三: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
- 提供精子、卵子或受精卵,所生的孩子
- 代理孕母所生的孩子
三、關於紐西蘭的生殖輔助醫療
紐西蘭版生殖輔助醫療年表
- 1940年代實施非配偶間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人工授精。
- 1983年,第一個體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寶寶誕生。
- 1985年起,紐西蘭政府部門開始討論生殖輔助醫療的相關修法。
- 1987年《兒童身分法》以異性戀伴侶為對象完成修法。
- 1990年代發生數起因生殖輔助醫療而起的面會交流、養育費、代理孕母的親子關係民事訴訟,當中和異性戀・同性戀伴侶間的紛爭很多。
- 1994年,家庭法學者維多莉亞大學的Bill Atkin教授和奧克蘭多大學的Paparangi Reid准教授,完成「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navigating our future」報告書。認為應該要向生殖輔助醫療當事人間應該要能互相取得個人資料,並要考慮到毛利人。
- 1996年首次提出《人類生殖輔助技術法》,直到 2004年才通過。
- 2003–2004年,女同志伴侶和精子提供者發生民事糾紛,法官先判該名精子提供者是孩子的「appointed guardian」(指定監護人),最後裁定這名精子提供者是孩子的「additional guardian」(追加監護人),讓這名男子擁有孩子的會面權。
- 2004年成立《人類生殖輔助技術法》與《兒童身分法修正案》。
紐西蘭生殖輔助醫療的現況整理
- 生殖輔助醫療的類型:
配偶間的人工授精、體外受精(IVF)、第三方提供精子的人工授精(AID)、第三方提供精子或卵子的體外受精、非商業的代理孕母 - 實施機關:紐西蘭的生殖醫學協會(Fertility Associates)
掌握生殖輔助醫療使用者(捐贈精卵,或接收捐贈精卵的兩造)的個人資料,提供諮商或配對(可以讓捐贈方和接受方事前碰面) - 當事者:年滿 16歲以上,不分婚姻狀況皆可使用
- 當事者的匿名性:
2005/8/22以前是匿名捐贈(接收精卵的當事人,不會知道捐贈者是誰),2005/8/22之後都是非匿名。
個人資料上必須要記載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與出生地、身體的特徵與病例,長度約 5張A4。 - 資訊取得權:
提供型治療(捐精卵):原則上孩子年滿 18歲以上,即可取得資料。如果是未滿 18歲的情況,可由監護人代為調閱。
代理孕母:透過代理孕母所生下來的孩子年滿 20歲後,可以取得相關資料。
紐西蘭提供型(捐精卵)生殖輔助醫療現況
- 捐精或捐卵的生殖輔助醫療
捐精者或捐卵者的來源:透過診所配對,或自己找熟人提供精卵(兩者比例約一比一)。
如何尋找捐精者或捐卵者:透過診所配對、臉書、看板、廣播、新聞等
精卵。
找到捐 精/卵 者後,完成整套治療所需時間:精子 1年到 1年半,卵子為 1–2年。 - 關於捐精或捐卵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與諮商
時間點:捐 精/卵 前,接受提供型治療前。
捐 精/卵 或提供受精卵的捐贈者,當事人及其家屬都必須要同意,而且當事人的伴侶有義務接受諮商輔導,至於非當事人伴侶的當事人家屬,有需要的話也可以接受諮商。
只有隸屬於The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Infertility Counsellors Association, ANZICA紐西蘭共 13名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師可以進行生殖輔助醫療的諮商。
四、同性伴侶與生殖輔助醫療
生殖輔助醫療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母子關係
把孩子生下來的那個人,就是孩子的生母(所以如果是代理孕母的情況,代理孕母就是孩子的生母)。 - 父子關係
在實施生殖輔助醫療(受孕)之前,就已經同意在孩子出生後是孩子父親的人。即使生母(例如:代理孕母)在孩子出生後,和孩子解除母子關係,父親仍是孩子的共同監護人。 - 捐 精/卵 者與孩子的關係
原則上無法和孩子組成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例外:單身的捐精者如果成為接受其精子的女性的伴侶,則可以成為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但作為孩子父親的義務不溯及既往。 - 代理孕母與孩子的關係
把孩子生下來的那個人,就是孩子的生母,委託代理孕母的委託者是孩子的養父母。
代理孕母的契約,是生母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不管是代理孕母還是捐 精/卵 者,都可以申請成為孩子的「additional guardian」(追加監護人)
借助生殖輔助醫療的同性伴侶與其子女的法律關係
- 女同志伴侶,透過接受他人捐精或捐受精卵,利用自己的子宮懷胎所生下來的孩子
把孩子生下來的那個人,就是孩子的生母。生母的伴侶,在另一半懷孕期間或生產時,同意要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則可以孩子出生後登記成為孩子的「other parent」 - 同志伴侶委託代理孕母生產
把孩子生下來的那個人,就是孩子的生母,委託代理孕母的委託者(同性伴侶)是孩子的養父母。
同志伴侶借助生殖輔助醫療的實際情況
- 異性伴侶比起同性伴侶有比較容易借助生殖輔助醫療的傾向
原因是精卵提供者可以選擇自己的精卵要捐給誰?還是傳統上認為異性伴侶比起同志伴侶更能獲得支援? - 同志伴侶難以利用代理孕母,目前輿論一直在呼籲希望能放寬讓同志伴侶利用代理孕母的限制。
五、知的權利與資訊取得權
關於自己身世的知的權利
- 包括:「自己是怎麼被生下來的?」、「自己 遺傳/基因 上的父母是誰?」
- 非血緣關係組成的親子(養子女、繼親),或透過提供型(捐精卵)生殖輔助醫療、代理孕母所生的孩子,都會面臨上述問題。
- 相關法律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 7, 8, 9條
- 孩子有知道自己身世的權利
那和孩子出生、養育有關的大人們,是否有知道彼此資訊的權利?要如何讓相關當事人(孩子及生、育孩子的大人)們能知道彼此資訊?
紐西蘭的身世資訊取得權做法
- 做法,參考既有的養 父母/子女 做法,規劃出一套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子女及其相關當事人(精卵來源者、生孩子的人、養育孩子的人)的資料收集及取得辦法。
- 2005/8/22以前是任意登錄,2005/8/22以後是強制登錄:只要是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有相關當事人都有的義務要登錄個人資料,並讓其他相關當事人可以調閱。
- 精卵提供者與接收者,都必須要完成一份約 5張A4長的個人資料表。內容包含:住址、年齡、身體特徵(身高、體重、眼睛顏色和髮色)、種族、性格、學歷、職業、將來的夢想、特殊技能、健康狀態、是否有抽煙或飲酒。
精卵接受者還需要提供婚姻型態及性傾向。 - 精卵接收者可以參考精卵提供者的個人資料表,來選擇捐 精/卵 者。也可以要求在治療開始之前,先和精卵提供者碰面。
如果是接受受精卵胚胎的狀況,在提供受精卵胚胎之前,各方當事人須透過諮商師才能會面。
可以閱覽的資料
- 精卵提供者的資料:
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不分年齡)及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未滿 18歲時的法律監護人 - 精卵提供者是否有詢問關於孩子的資料:
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不分年齡)及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未滿 18歲時的法律監護人 - 同一個精卵提供者是否有透過同樣的方式有其他的孩子(意即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是否有基因上的兄弟姐妹)
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年滿 18歲(透過家事法庭,16、17歲的孩子也有可能取得)及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未滿 18歲時的法律監護人 - 精卵提供者可以閱覽的資料:
孩子是否平安出生及其性別。
可以複印的資料
- 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的資料:
孩子本人(不分年齡)、精卵提供者、孩子未滿 18歲時的法律監護人 - 精卵提供者的資料(可以辨識出當事人是誰):
精卵提供者本人、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年滿 18歲以後,或未滿 18歲時的法律監護人 - 精卵提供者的資料(不能辨識出當事人是誰):
未滿 18歲的生殖輔助醫療之子 - 透過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是否有基因上的其他兄弟姊妹:
生殖輔助醫療所生的孩子年滿 18歲以後,或未滿 18歲時的法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