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被害者沒有同意性交,卻判加害者無罪:為什麼日本的性侵案難從刑事訴訟獲得正義?

淺談日本 2017年《刑法》修正後「(準)強制性交罪」留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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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來首次修改《刑法》性犯罪相關條文
・擴大性犯罪定義,但法律要件不變讓舉證很困難
・今年3月連續四起性侵案都判加害者無罪
 。久留米判決與濱松判決:採信加害者證詞,認定加害者「不是故意的」
 。岡崎判決:長期遭狼父性虐待,卻因「可以抵抗」而判狼父無罪
 。靜岡判決:強制性交罪證不足,但其他事由獲判有罪
現行的「強制性交罪」的法律要件難度太高
民間團體呼籲將「強制性交罪」改為「不同意性交罪」

Photo by Mihai Surdu on Unsplash

百年來首次修改《刑法》性犯罪相關條文

2017年7月,日本在《刑法》上路後 110年首次修改性犯罪相關條文,修正內容重點條列如下:

  1. 將「強姦」改稱「強制性交」,「準強姦」亦改為「準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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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修法後的「強制性交罪」從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刑責從 3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調到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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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增「監護者猥褻罪」(新版《刑法》第 179條第 1項)與「監護者性交等罪」(新版《刑法》第 179條第 2項)。法定監護人如果對未滿 18歲的未成年子女做出猥褻或性交行為,不論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嚇未成年子女,都適用「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等罪」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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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過去的「強盜強姦罪」定義上必須要「在『強姦受害女性』的『同時』強取財物」。所以如果是在強姦後才強盜,就無法使用「強盜強姦罪」,「強姦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強盜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合併罪只須罰 5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刑法》修法過後,無論「強姦」和「強盜」的先後順序為和,只要能在同一個機會下發生,就能成立「強盜行為與強制性交等罪」,可判處無期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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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原本的「強姦致死傷罪・準強姦致死傷罪」改為「強制性交等致死傷罪」後,法定刑期從無期徒刑或 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修為無期或 6年以上有期徒刑。伴隨刑罰上修,廢除原本刑期比「強姦罪」和「強姦致死罪」還要重的「集團強姦罪」與「集團強姦致死傷罪」。

擴大性犯罪定義,但法律要件不變讓舉證很困難

總的來說,2017年的《刑法》修正最大的特徵,就是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這是因為原本《刑法》第 177條將「強姦罪」定義為「姦淫女性」,受害者只限女性,而且處罰的行為只有「插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而已。所以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等罪」,除了擴大受害者範圍,不再將受害者限定於女性,處罰對象的行為也從「插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擴大到涵蓋肛交與口交。

然而,2017年的《刑法》修正後,「強制性交罪」還是留下了「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人」的法律要件。換言之,被害者必須要舉證自己受到來自加害者的暴力或恐嚇,或在當時情境下無法抵抗加害人,「強制性交罪」才有可能成立。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準強制性交罪」上:「準強制性交罪」指的是當受害者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加害者(例如:受害者當時醉到不省人事)的狀態下遇害,就可以告加害者「準強制性交罪」。然而,日本《刑法》並沒有明確定義何謂「被害人心神喪失、無法抵抗」,使用「準強制性交罪」吿加害者時,法庭上的論點會圍繞在「加害者當下是否能判斷」被害人當下是否處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的狀態。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Black Box》一書作者伊藤詩織就是以「準強制性交罪」吿前TBS記者山口敬之,但最後東京地檢署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山口敬之。

值得慶幸的是,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其實留了一條路:在《刑法》修正案上路後 3年(意即 2020年)必須要重新檢視這次的《刑法》修法內容,是否有其他需要調整的地方。眼見 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預留了 2020年有機會再修法這條路,再加上近年來連續出現數起「對大眾認知的常理來說已經構成性侵案的案件,法院都判無罪」的消息,讓不少民間團體發起連署呼籲應盡快再度修改《刑法》中和性侵相關的條文。

2023.6.16 後續更新:日本《刑法》和性犯罪有關內容,在 2023 年再度通過修法。修法內容請見:【評論】寫在日本《刑法》性犯罪修正案與《同志法案》通過之後 一文


今年3月連續四起性侵案都判加害者無罪

今年(2019)3月,日本地方法院就 4起性侵案件連續做出加害者無罪判決,引發社會譁然。這 4起社會案件按照判決先後順序分別是:3月12日福岡地方法院久留米支部的「久留米判決」、3月19日靜岡地方法院濱松支部的「濱松判決」、3月26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岡崎支部的「岡崎判決」,與 3月28日靜岡地方法院的「靜岡判決」。

以下將就這 4起性侵案件的論點,分析現行日本《刑法》在審理性侵案(涵蓋「強制性交等罪」與「準強制性交罪」)時會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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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連續四起性侵案都判加害者無罪
 。久留米判決與濱松判決:採信加害者證詞,認定加害者「不是故意的」
 。岡崎判決:長期遭狼父性虐待,卻因「可以抵抗」而判狼父無罪
 。靜岡判決:強制性交罪證不足,但其他事由獲判有罪
現行的「強制性交罪」的法律要件難度太高民間團體呼籲將「強制性交罪」改為「不同意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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