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在今年 2月25日《【雜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在日本》曾經討論過,日本將COVID-19列為「指定感染症」的問題。
簡單來說,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將傳染病分成:
- 一類感染症
例:伊波拉、鼠疫等 - 二類感染症
例:肺結核、SARS、MERS、H5N1禽流感等 - 三類感染症
例:霍亂、傷寒等。
厚生勞動省的註解是特定職業的人特別容易發生群聚感染的傳染病 - 四類感染症
例:E肝、A肝、狂犬病、禽流感、瘧疾等
厚生勞動省的註解:因為動物或食物傳染給人類的傳染病 - 五類感染症
例:流感、病毒性肝炎、AIDS等 - 新型流感等感染症
- 指定感染症
- 新感染症
這 8種。關於指定感染症的說明,它只有和你說「有 1年政令效期」如果是已知的傳染疾病,就按照它屬於第幾類感染症,參照對應條文。
也就是說,COVID-19這種新興傳染病,沒有被分成 1~5類或「新感染症」之前,單看條文你是完全不知道法律權限可以做到哪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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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因緣際會下發現厚生勞動省底下現在有一個「指定感染症としての措置・運用の在り方に関する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在厚生勞動省網站上有公告關於這個working group的會議資料什麼的,然後發現了這張投影片

簡單來說,這張投影片在解釋日本將COVID-19列為「指定感染症」後「可以做到的事」。
承前述,俗稱「感染症法」的《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裡面,完全沒有關於「指定感染症」該怎麼處理的敘述。
所以在這張投影片裡面,你可以看到第三列,用紅色框框框起來的部分,所有類型裡面就只有COVID-19所屬的「指定感染症」的法律效力是「政令」。
在「指定感染症」這一直行裡面,儲存格有三種顏色,三種顏色分別代表:
- 黃色:
2020.2.21,COVID-19被列為指定感染症時就可以做到的事項
/ - 橘色:
2020.2.14,第一次修改政令內容後適用範圍(增加無症狀感染者也適用相關措施)
/ - 桃紅色:
2020.3.27,第二次修改政令內容後適用範圍(緊急事態宣言相關措施)
總之,這整份報告看下來的重點,就是要和大家說:「我們將COVID-19列為指定感染症,是因為這樣才能更有彈性的即時調整喔~這就是政令和法律最大的不同喔~」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看這份厚生勞動省在 2020.9.10發表的「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の措置について」
也許真的是這樣吧,呵呵,我也只能冷笑。
基本上這份報告還有另一個解讀方式,就是厚生勞動省在和你說,他們暫時沒有要將COVID-19列為第 2類感染症的意思,「因為現在這樣比較有彈性」。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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