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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改善只有改惡的「入管法」修正案
為了要「解決」出入國管理收容所因為個案收容時間長期化,導致出入國管理收容所慢性塞爆的問題。日本政府才會在今年 2月19日的內閣會議上提出本次的「入管法」修正案。
強化當局權力以釋出收容所的床位
總的來說,本次修法方向就是要減少長期被關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人數,具體做法就是提升法規強制力,迫使當事人(不得不)出境,並新設「監理措施」,以空出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床位。
「入管法」修正案內容大致如下:
- 修改逾期居留的外國人必須要收容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規定,新增「監理措施」。「監理措施」針對「沒有逃亡可能性」的外國人,只要支付 300萬日圓以下的保證金並找到熟人或聲援團體願意作為擔保的「監理人」,定期回報當事人生活狀況,就可以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以外的場所生活。
監理人如果沒有定期回報當事人的狀況,可處 10萬日圓以下罰款。當事人如果在「監理措施」期間「逃亡」的話,可處 1年以下懲役。
. - 審判期間,當事人可以在日本境內工作。
. - 針對判決結果出爐後,遭判必須要出境卻不願出境的外國人,新增「退去命令」。「退去命令」須設定當事人最晚必須要離開日本國境的時限,若當事人沒有在時間內出境,可以處以 1年以下懲役或罰金。
. - 如果當事人連 2次申請難民認定皆遭到駁回,就算正在嘗試 3度申請難民資格,只要文件內容和前 2次幾乎相同,當局就可以直接強制遣返當事人。
舊的問題沒解決,還不符合國際法規
然而,新的修正案不但沒有改掉現行「入管法」長年存在的問題(沒有設定收容時間上限,形同可以無期限拘留逾期居留的外國人),還可以強制當事人出境並處以罰金,最大的問題還包括讓當局可以強制遣返正在提出難民申請的當事人,使得日本政府在 2月提出「入管法」修正案時,就遭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國內、外人權團體的批評。
光是「當局可以強制遣返正在提出難民申請的當事人」這一點,就已經違反國際法規的不遣返原則(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ノン・ルフールマン原則),可以預期「入管法」修正案如果通過,一定會受到各國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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