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在日本】賭掉山口縣阿武町COVID-19全町補助款的男子一審判有罪

去年 4 月 8 日,山口縣阿武町一個不小心把整個町共 463 戶的 COVID-19 臨時特別給付金,全部轉給某 1 戶。原本每戶普發 10 萬日圓的補助金,變成一戶獨得 4,630 萬日圓,而且這一戶還是只有田口翔一個人。

銀行雖然很快就通報阿武町,阿武町也很快就派人拜訪田口翔,但一直沒有把錢追回來。一直到月底 21 號,田口翔突然說自己已經動了這一筆錢,沒有辦法還錢了。5 月,阿武町向田口翔提訴,要求他把錢全部還來。山口縣警方也以涉嫌「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的名義將他逮捕。

這起訴訟就這樣過了一年。本日(2/28)山口地方法院認定田口翔有罪,判刑 3 年得緩刑 5 年。

他真的犯下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了嗎?

這起訴訟最大的爭點,就是他到底有沒有違反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

田口翔的銀行帳戶收到 4,630 萬日圓的鉅款後,他用現金卡刷了幾筆,再分好幾次轉帳給 3 家公司,幾乎把這 4,630 萬日圓都用掉了。他能花錢花得這麼快,很大一個因素是用在線上博奕。

不過這樣算是犯下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嗎?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的前提是,必須要在網路銀行等電腦系統上輸入不實的資訊並獲得非法所得,才能成立。田口翔收到這麼大一筆錢,阿武町的職員也在當天就跑去找他了,所以他一定知道自己的帳戶裡突然多出的這筆錢是怎麼來的。

在這種情況下,田口翔本人知道這些錢是阿武町轉帳出包,卻沒有告知銀行,擅自將這些錢轉出去,算是輸入不實資訊嗎?

辯護律師和檢方看法不一致

所以田口翔的辯護律師一直主張,雖然他的行為在道義上很不好,但他頂多只是把別人轉給他的錢當作自己的錢,再把自己的錢轉出去,他並沒有輸入不實的資訊,這並不符合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的法律要件。而且銀行方面早就知道這筆錢是轉帳錯誤,所以田口翔也沒有想到自己需要再去和銀行講一聲。

不過檢方有不同的看法。檢方認為,他沒有使用這筆錢的正當權限,就把這些錢轉帳出去,這已經是輸入不實資訊。過去就有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如果發現帳戶收到別人轉錯戶頭、轉到自己身上的錢,卻沒有和銀行講一聲,就擅自使用這筆錢的話,已經是一種欺罔行為,所以田口翔也沒有盡到告知銀行的義務。

民事和刑事判例見解大不同

事實上關於「收到轉帳轉錯人」的錢,日本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過去判例的見解就有很大的不同。

1996 年的民事訴訟認定,民眾如果發現自己的戶頭裡面出現別人轉給自己的錢,即便這筆錢是轉錯人也一樣,銀行就應該認定這筆錢是這個戶頭所有人的錢。把錢轉錯戶頭的人,雖然可以要求雖然可以要求對方把錢還來,但沒有限制對方把這筆錢用在別的地方的權利。

2003 年的刑事訴訟則是前面提到的,如果發現自己的戶頭多出一筆不曉得是哪來的錢,當事人原則上有義務確認這筆錢是怎麼來的。如果發現是別人轉帳轉錯人,把錢轉到自己的戶頭身上,就要告知銀行;如果沒有和銀行行員講,就在銀行窗口把錢領出來,就是欺騙銀行行員,犯下詐欺罪。

重新定義「虛偽情報」的含義

田口翔這起案例之所以特別,是因為過去的案子是臨櫃把錢領出來,這樣就真的是當著行員的面前「欺騙」銀行員。但田口翔沒有臨櫃,他是直接透過網路銀行把錢轉出去,這是未曾有過的案例。他這樣算是騙了電腦嗎?

甲南大學刑法學者園田寿表示,這次檢方重新定義了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中「虛偽情報」的意思,將會影響未來相關刑事訴訟。

這起案子還有一個特點是,事件發生之後,阿武町的律師動作很快地就在去年 7 月把田口翔花掉的錢幾乎全額追回來(只有一點點交易手續費討不回來),田口翔也在去年 9 月就已經和阿武町達成和解,田口翔付給阿武町約 340 萬日圓的和解金,所以其實在民事訴訟上已經告一個段落。

面對這次的判決結果,田口翔的律師已經在當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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