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1 月,來自越南的技能實習生黎氏垂玲(Lê Thị Thùy Linh/レー・ティ・トゥイ・リン,音譯)在宿舍中產下一對雙胞胎後,雙胞胎一出生便無生命現象。剛生完孩子的黎氏垂玲將孩子擺在自己身邊,累癱的她在宿舍裡休息了一晚。隔天一早被人發現她在宿舍裡生下孩子後,並未立即將孩子埋葬,遭檢方以違反《刑法》第 190 條的「遺棄屍體罪(死体遺棄罪)」起訴。
黎氏垂玲的案子原本一、二審皆判決有罪,但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翻案成功,在 2023 年獲判無罪。事件細節請見舊文《孩子死產是遺棄屍體罪?越南籍技能實習生在日本「孤立生產」有罪判決翻案成功》
沒想到才過 3 年,又有越南籍技能實習生阮氏月(Nguyen Thi Nguyet/グエン・テイ・グエット,音譯)因為孤立生產(生產過程在沒有外部資源的協助下,一個人孤立無援地生下孩子)被判刑,而且上訴到最高法院還遭到駁回,最終確定維持一審有罪(懲役 1 年 6 月、緩刑 3 年)的判決結果。
律師團及支援團體便批評,阮氏月和黎氏垂玲的案子本質上並沒有差異,都是同樣是外籍女性技能實習生在缺乏社會資源的情況下,孤立生產還面臨死產,差別只在兩人生下孩子之後將死產的孩子放在哪裡,但黎氏垂玲無罪獲釋,阮氏月卻判有罪。
2023 年最高法院認定黎氏垂玲的無罪的關鍵,也成了這次訴訟的攻防焦點。
孤立生產後胎兒死產就是遺棄屍體罪?
阮氏月的案子發生在 2024 年 2 月。阮氏月一個人將男嬰生下來之後,孩子就已經死產,所以她將孩子放進塑膠袋裡,放到位在福岡市博多區的男友家中的垃圾桶裡。8小時後男友回到家發現阮氏月倒在地上、大量出血,身體相當虛弱,趕緊將她送醫。送醫後才發現阮氏月剛生下孩子,並在垃圾桶中發現塑膠袋裡的男嬰。
比對黎氏垂玲的案子,當時黎氏垂玲也是在孤立生產後發現胎兒死產,便將死產的雙胞胎用毛巾包著,放在屋內的紙箱裡,並留下一張寫有雙胞胎姓名的祝福語的留言。
由於兩起案子都是以《刑法》第 190 條的「遺棄屍體罪(死体遺棄罪)」起訴,所以這些行為是否屬於「遺棄」死產嬰兒,就是訴訟焦點。
在黎氏垂玲的案子當中,最高法院認為黎氏垂玲的作法(將死產的胎兒包好再放到紙箱裡)並不算違背習俗上的埋葬措施。阮氏月的案子法院則採用檢方看法,認為阮氏月將死產的胎兒和廚餘等垃圾擺在一起(即便她有使用塑膠袋另外包起來),「已經侵害對死者的一般宗教感情或虔敬心理」、「不能視為習俗上的埋葬」,認定阮氏月是在隱匿屍體,所以已經屬於「遺棄」屍體罪,駁回辯護律師「在孤立死產的極限狀態下只是剛好暫時放在垃圾桶」的主張。
技能實習生(外籍移工)的特殊性
阮氏月的案子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於,阮氏月死產的胎兒是阮氏月在越南的前男友的孩子。阮氏月來到日本之後才發現自己懷孕了,但她很怕一旦被發現懷孕,就會被迫提前回到越南,不能留在日本工作,也擔心在日本認識的新男友會因此離她而去,所以不敢讓身邊的人知道自己懷孕的事情。
本站過去就曾寫過《不准移工懷孕?越南籍技能實習生赴日前「被建議」事先植入避孕器》一文。
嚴格上來說,根據日本《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雇主不能因為員工懷孕、生產等理由而有差別待遇,就算是外籍勞工,也可以請產假、育兒假,或是領育兒津貼。但實務上,雇主或仲介如果不想承擔「外籍移工可能會懷孕,導致產能下降」的風險,就可能會用各種話術或方式「強烈建議」(aka脅迫)移工不得懷孕,或是一旦發現移工懷孕,就會「鼓勵」移工辭職回國。
但實際上,移工不能因為懷孕而在日本受到不當對待。就算是技能實習制度,技能實習生如果懷孕,可以先回母國生完孩子之後,再回到日本「繼續實習」。技能實習制度自 2026 年 4 月改為「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労制度),移工也可以選擇是要留在日本生孩子、還是回到母國生完孩子之後再回到日本繼續工作。特定技能也能選擇在日本或是回到母國生產,持有「特定技能 1 號」簽證的移工如果懷孕,產假和育嬰假的時間也不會計入特定技能 1 號最長 5 年的居留時間內。
然而,即便相關規則清清楚楚寫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官網上,企業或是仲介在招募移工時是否有盡到明確告知的責任?移工本人的語言能力或是他身處的環境與資源是否有辦法讓他取得正確資訊?還是企業或仲介能仗勢著語言門檻等資訊取得落差的權力不對等關係,美其名是「為你好」而刻意隱瞞移工享有的生育權?這些都有討論的空間,而不是法規白紙黑字寫在那裡,就會自動照顧到所有需要保障到的人。
將責任全部推給孕婦一人身上
阮氏月的辯護律師與支援團體在募資網站上的抗議聲明寫得很明確:「本次的刑事判決結果沒有充分考慮到妊娠、出產這種女性特有的狀況,這有可能侵害到《憲法》保障的權利,就結果來說是只有女性陷入不利狀況的的間接歧視,甚至也和外國人、女性等立場重疊,是涉及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的歧視問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決定「沒有看見陷入孤立生產的女性的現實,並將責任全部推給女性一人身上,而沒有看見裡應探討的日本社會結構性的問題」。
孕婦「在醫療機關死產的情況下,處置遺體的是醫療人員,但面對孤立生產的女性,卻要求她們在死產之後做出適當的處置,如果沒有辦法做到就視為犯罪。不是將孤立生產的女性視為需要協助的對象,還將她們貼上『不負責的母親』、『沒有資格當母親的女性』等標籤,將她們視為罪犯的歧視構造,只會將進一步將女性逼到沉默與孤立無援的處境之中。這次的判決,就是將這個構造正當化後的結果。」
是啊,為什麼死產後的遺體處置方式是剛死產的孕婦本人要負擔?孕婦一個人剛生完小孩是要她一個人再做多少事?更遑論每次探討孤立生產的問題時,都沒有男性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