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寫在日本《刑法》性犯罪修正案與《同志法案》通過之後

今天(6/16)對於日本性別運動圈來說,應該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的日子。

好消息是,繼 2017 年 7 月日本終於在《刑法》上路 110 年後首次修改性犯罪相關條文,今天參議院通過了《刑法》性犯罪修正案,終於把(準)強制性交罪改成「不同意性交罪」,沒有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性行為就是犯罪(這個修法也是等了很久,當初說好 3 年後要重新檢視修法內容的,現在都過了 6 年⋯⋯)。眾議院在兩週前(5/30)就通過法案了,所以今天參議院通過議案後就沒有變數了。

壞消息是,同志團體一直要推的反歧視法案,最後變成了歧視性法案。議會以多數決通過了美其名是《同志法案》的法案,法案本身卻是開倒車,打壓性別教育,「允許適當的歧視」,在「大眾理解增進同志」之前,先助長了歧視性言論在社群上延燒。

《刑法》修正案關於性犯罪的規定還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允許適當歧視」的荒謬法案更需要抵制。「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如果相關新聞看得很心累,適時離開網路社群,或是尋求協助,也是一種選擇。

(以下部分內容改寫自 2023年19期2023年第20期【日本新聞精選】電子報內容)

2023年版《刑法》性犯罪修正案內容

2017 年版的《刑法》性犯罪修正案內容在「承認被害者沒有同意性交,卻判加害者無罪:為什麼日本的性侵案難從刑事訴訟獲得正義?」這篇舊文當中。

2023 年版和性犯罪有關的《刑法》修正案,重點整理如下:

  1. 「強制性交罪」與「準強制性交罪」整合並更名為「不同意性交罪」,不再區分受害當下是否受到威脅或難以抵抗加害者,沒有取得同意的性行為就是犯罪(Only YES means YES)。
    具體而言,受害者處於下列 8 種情況,都是導致受害者難以向加害者表達拒絕的具體要件。
    1. 加害者利用暴力或脅迫手段
    2. 身心障礙
    3. 被害者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4. 被害者處於睡眠或意識不清的狀態下
    5. 加害者不讓被害者有說不的機會
    6. 加害者煽動恐懼或驚嚇等方式
    7. 被害者因受虐而出現的心理反應
    8. 加害者濫用經濟或社會上的優勢地位
  2. 2017 年《刑法》修法前,性行為/性侵的定義僅限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陰道這一種。2017 年將「強姦罪」改成「強制性交罪」,受害者不再只限女性,不論是陰道交、肛交、口交,只要是男性性器官(陰莖)插入人體內就算性行為。
    本次(2023)將「強制性交罪」改成「不同意性交罪」的同時也擴大了性行為的定義,不論受害者性別,也不再限定一定要是男性性器官(陰莖)插入人體,只要加害者使用身體的任一部分(陰莖或手指等)或任何物品(例:情趣玩具等)插入/侵入被害者體內,就是性行為。
  3. 合意性交年齡從 13 歲上調到 16 歲以上。換言之「原則上」和未滿 16 歲的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不論是否合意都是處罰對象。但這次修法決定不處罰年紀相近的未成年,只有當與自己小 5 歲以上的 13-15 歲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才有罪。
  4. 新設偷拍性感部位或內衣等的「性的姿態攝影罪」,如果將拍攝到的影像提供給他人或擴散出去,也會面臨罰則。
  5. 為防範兒童性誘騙(grooming/グルーミング),新設以猥褻為目的並以金錢誘惑未滿 16 歲者的「面會要求罪」。
  6. 延長不同意性交罪的公訴時效從 10 年變成 15 年,不同意猥褻罪的公訴時效從 7 年上調到 12 年。受害者如果未滿 18 歲,公訴時效可以再加上受害年齡與 18 歲之間的差距。
  7. 新版《刑法》修正案上路 5 年後,需要重新審視法案內容。

性的姿態攝影罪

上述第 4 點的「性的姿態攝影罪」,其實是包含在簡稱「攝影法」(性的な姿態を撮影する行為等の処罰及び押収物に記録された性的な姿態の影像に係る電磁的記録の消去等に関する法律案)的法案當中。

第 2 條明定,沒有正當理由偷拍他人私密性感影像可罰 3 年以下拘禁或 300 萬日圓罰金。第 3 條第 2 款則寫到,如果向不特定多數公開上述性感影像,可罰 5 年以下或 500 萬日圓以下罰金。

上週《BBC》調查報導「販賣性暴力:揭露性侵影片網站的幕後主謀」(英文文字版日文文字版)影片最後講的法案,就是這一條。

面會要求罪(用於防範兒童性誘騙)

上訴第 5 點的兒童性誘騙(grooming),其實分成兩個階段:如果成年人透過社群軟體,以金錢的方式利誘未滿 16 歲的未成年在現實生活碰面,但並沒有真的碰到面,可罰 1 年以下拘禁或 50 萬日圓以下罰金。如果真的在線下碰面了,可罰到 2 年以下拘禁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

所以這個「面會要求罪」的特別之處在於,不需要實際碰到面就可以開罰,而且過去認為這種情況下和未成年碰面、甚至發生性關係的話是「兩情相悅」,可以不用罰。

這也會牽扯到這次《刑法》修正案最大的問題:這次的《刑法》修正案雖然「終於」把合意性交年齡從 13 歲上調到 16 歲,但它有一個「差 5 歲」的門檻,要差 5 歲才會罰。所以「面會要求罪」,加害者和被害者 也要差5歲 才適用(例如:18 歲對 15 歲下手不適用)

當時加了「5 歲門檻」,是不希望同年齡(例如:同班同學)交往後,會因為有進一步發展而遭處罰。但實際上,在學校裡面差一個年級就可能是上、下階級非常明確,學弟妹難以拒絕學長姐的狀態。差 1 年就差這麼多了,更何況差 5 歲?

「5 歲門檻」適用於比較小的一方年紀介在 13-15 歲,換言之「18 歲高三生配 13 歲國一生」或「20 歲大學生配 15 歲國三生」都在「保護」範圍內。這個「5 歲門檻」將是倡議團體今後推動修法的目標之一,在「面會要求罪」上路之後是否真的防範兒童性誘騙、是否真的符合兒童性誘騙的現狀(在網路上尋找兒童性誘騙對象的都是差 5 歲以上的大人嗎?),也將是今後要驗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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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日期:2023.6.16
增修日期:2023.6.18,修正錯字與增加性犯罪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