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後首次試水溫,淺談日本「候選人男女平等法」

這是立憲民主黨這次力推「候選人男女平等法」的champion主視覺,圖片出處:立憲民主黨パリテ・ナウ網站。

去年底,日本第一大在野黨立憲民主黨宣佈,2019年的日本參議院與地方統一選舉,他們要力推女性候選人,並對外募集合適的女性代議士人選,並提供選舉所需的相關經費,目標要達到候選人男女比一比一。同時,立憲民主黨也公布首波參議員候選人名單,包括漫才師おしどりマコ(比例代表)、LGBT倡議者增原裕子(京都)和律師龜石倫子(大阪)等人,就希望能一舉搶下女性候選人的票。

立憲民主黨這一次會打出「力推女性候選人」的背後,則和 2018 年 5 月參議院通過的《政治分野における男女共同参画推進法》(俗稱「日本版パリテ (parité)」或「候選人男女平等法」)有關。

法國正宗的「候選人性別平等法」

parité 是法文的「平等」,1990 年代後期,法國社會出現了希望能讓候選人性別比達到男女各半,而打出了「parité」的口號,這個運動進而讓法國在 2000 年正式通過了《性別平等法案》(la loi sur la parité)。

這部法案規定,各個政黨在推候選人的時候一定要確保男、女候選人的人數是均等的,只要性別比大於 2%,就會減少政黨補助款。此外,在政黨推出的比例代表名單當中,人口在 3,500 人以上的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 6 人當中男、女人數必須相同,排列順序也必須要男、女穿插排列,否則相關單位得拒絕受理這份比例代表名單。

法國甚至在 2015 年,在縣議會選舉推出世界首例的「男女一組」的方式,將所有 1 人選區換成 2 人選區,一次只能一整組綁在一起選,這一招讓縣議會議員男女比例變成一比一。

法國也因為這一連串的制度改變,目前法國已經是 G7 工業國當中,國會女議員比例最高的 39%,而目前的日本議會的女性比例只有 10% 而已。

日本代議士性別比嚴重失衡

日本議會當中女性議員比例過低的現象,也不單只出現在參、眾議院裡。日本 1,788 個地方議會當中,完全沒有一名女性議員的地方議會就有 339 個,只有 1 名女議員的議會則有 460 個,總計有 45% 的地方議會女性議員未滿 2 人。如果換成人數來看,日本全國總計 3 萬 2,483 名地方議員當中,只有 4,278 人是女性,只佔整體的 13.2%,完全不符合現實生活中的男女性別比。

議會當中女性議員比例過低,也會讓女性議長成為罕見的存在。目前日本共只有 58 個地方議會議長為女性(佔整體 3%),但這些女議長都只在第二級行政區劃層級,在 48 個都道府縣議會當中完全沒有女議長。層級最高的女議長大概就屬政令指定市(位在都道府縣層級上,又比一般的市町村有更高的自治權)堺市議會的議長山口典子 1 人而已。

*想看日本第二級地方政府(市町村)各地議員的性別比例,可以點擊底下連結,前往內閣府網站查看

沒有罰則,各黨自行判斷

去年 5 月,日本終於通過《政治分野における男女共同参画推進法》,今年 4 月的統一地方選舉將成為日本通過該法後首次選舉。

承前述,由於日本《政治分野における男女共同参画推進法》是向法國取經,所以在內容上和法國極為相似 — — 不管是中央選舉或地方選舉,各政黨推派候選人時,要盡可能地讓候選人名單的男女比例接近一比一,但沒有相關罰則。

條文不夠具體,各黨作法大不同

除了最一開始介紹的立憲民主黨外,其實其他政黨對於《政治分野における男女共同参画推進法》新法上路也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國民民主黨(前身是日本的民進黨)目標將女性候選人比率拉到 30%,並針對首次參選的女性候選人提供最大 260 萬日圓的資金與黨內自製的女性國會議員經驗談摺頁。

至於女性候選人比率已經超過 30% 的公明黨,則提供女性候選人現任或前女性議員的諮詢服務。希望之黨(希望の党)也走相似的路線,鼓勵女性參加黨部舉辦的政治塾,並由希望之黨現任國會女議員提供有意願參選的女性個別諮詢。而日本共產黨則喊出女性候選人要達五成的口號,部分地方組織還會協助女性候選人處理家務和帶小孩。

相對於上述政黨喊的是比例,執政黨自民黨則在上個月 9 號的全國幹事長會議上要求,各地方組織至少要提出一名女性候選人。

另一方面,像日本維新之會(日本維新の会,從大阪維新之會衍生出來的全國性政黨)、自由黨與日本的社民黨則表示並不會特別提供女性候選人更多協助。

小補充:台灣的「婦女保障名額」

我國(中華民國)從 1946 年制憲大會上便將婦女保障名額納入討論中,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與婦女保障名額有關的條文如下:

憲法第 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 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總的來說,憲法第 4 條只有強調法律需要保障婦女當選名額,但完整措施則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目前地方選舉上每四名民意代表就要有一人是女性。至於立委選舉則是在比例代表當中,各黨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女性人數高於二分之一。

綜觀全球,像我國(中華民國)將婦女保障名額明文記載憲法當中的國家可說是少之又少,如果回想中華民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早在 1946 年就明文記載於憲法當中,可說是一大創舉。

台灣(中華民國)的婦女保障名額走到今天,經歷過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比例與選舉制度的變革,現在的台灣是否還需要婦女保障名額來保障婦女的參政權?抑或是應該要將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上調到三分之一或更接近真實社會的男女比例?還有待生活在台灣的我們一起討論。

接著閱讀:【2019日本參議院大選】「候選人男女平等法」新法上路又怎樣,開票結果還不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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