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死產是遺棄屍體罪?越南籍技能實習生在日本「孤立生產」有罪判決翻案成功(2023.3.24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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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爭點:「遺棄」與喪祭義務

本案最大的爭點有 3:

  1. 黎氏垂玲的行為是否真的觸犯了日本《刑法》190條的遺棄屍體罪?
  2. 黎氏垂玲是「故意」遺棄(剛出生就死產的新生兒)屍體嗎?
  3. 黎氏垂玲當下是否能盡到喪祭義務?

她真的有遺棄屍體嗎?

根據日本《刑法》第 190條,如果損壞或遺棄屍體、遺骨或置於棺材內的物品,可罰處 3年以下懲役。

刑法第190条:死体、遺骨、遺髪又は棺に納めてある物を損壊し、遺棄し、又は領得した者は三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

看完上述黎氏垂玲的故事,可能一時間難以了解她到底做了什麼,怎麼會觸法?原因在於,檢察官的訴狀或是警方透露給媒體的資料當中,從一開始就沒有「黎氏垂玲死產後,用毛巾把孩子包好,並附上一張卡片」的敘事。所以從檢警或是一開始媒體報導的角度,都是黎氏垂玲死產後把雙胞胎遺體留在房間裡,自行離去(但她其實是被橘子園老闆和監理團體帶去醫院做檢查),未審先判黎氏垂玲就是罪人。

不作為也是處罰對象

雖然黎氏垂玲的故事乍聽之下並沒有真的「遺棄」屍體,不過因為《刑法》除了追究實際做了什麼之外,知道卻「什麼都沒做(不作為)」也可能會成為處罰的對象。所以這次檢方的立場就是,黎氏垂玲將雙胞胎的屍體「放置」在現場,這就算是遺棄屍體。

一般而言,典型的屍體遺棄罪是犯人殺害死者後,將死者的遺體搬到山裡埋葬等「移動了屍體」。不過黎氏垂玲的情況是,她從一生完孩子後,就一直和孩子在同一個房間裡,她並沒有「移動屍體」,她也沒有把孩子屍體留在現場,一個人獨自跑掉,這是黎氏垂玲的辯護律師主打的重點。

風土民情不同,主張這是越南土葬的「安置」屍體

黎氏垂玲的辯護律師主張,她並沒有「遺棄屍體」,而是越南文化習慣上的「暫時安置屍體」,因為越南目前仍舊是以土葬為主。這起訴訟案就麻煩在,檢警和當事人之間爭論的點,不是黎氏垂玲有沒有真的「遺棄屍體」,而是黎氏垂玲有沒有盡到喪祭義務

從一審判決結果來看,法官認為就算被告黎氏垂玲有想要埋葬雙胞胎的意思,但因為她向周圍的人隱瞞事實,這已經侵害到「國民一般的宗教感情」。

判決結果恐影響到所有婦女

黎氏垂玲辯護團的石黒大貴律師指出,這起案子從罪刑法定的角度來看,就有很大的問題。到底遺棄屍體罪想要處罰的對象為何?如果要避免觸法,當事人必須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不會觸犯遺棄屍體罪?

黎氏垂玲的判決結果,並不會只影響到她一個人。如果今天黎氏垂玲被判有罪,以後所有一個人生產還死產的婦女,不分國籍,只要在日本都有可能觸犯遺棄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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