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敗訴卻不用負責?一次看懂日韓徵用工・強制動員訴訟始末

2023/12/22 後續更新:韓國最高法院 2023 年的判決結果請見:日韓徵用工・強制動員二次訴訟,韓國最高法院時隔5年再判原告勝訴

2023 年 3 月 6 日,韓國政府發表了戰時徵用工賠償問題的 聲明,表明將由韓國行政安全部旗下的「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代替敗訴的日本企業賠償徵用工倖存者們,這個財團的經費將由過去曾受惠於《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經濟合作的韓國民間企業主動捐獻,並不強制要求敗訴的日本企業捐款。尹錫悅此舉看似讓日韓徵用工賠償問題劃下一個休止符,實際上卻很可能在韓國國內引發新一波不滿情緒。

原因在於,尹錫悅政府急於藉由這個議題展現自己和前任(文在寅)不同,強調自己比文在寅政府更有本事和骨氣,但尹錫悅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太過躁進,沒有認真傾聽當事者(原告)們的聲音。再加上尹錫悅提出的方案完全是「迎合」日本政府,訴訟打了這麼多年,結果日本方面(政府及企業)還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當事者(原告)們即便打贏訴訟,也無法達到獲得當初提告的用意。讓這場原本想藉由訴訟喚起社會共識的「企劃訴訟」,官司打贏了,但實際上卻徹底地輸了。

💡 本文為了方便行文閱讀,主要使用「徵用工」一詞。

韓國方面,除了「徵用工」的說法外,也會使用「強制徵用問題」或是「強制動員問題」來描述徵用工相關問題。

至於日本方面,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 2018 年韓國大法院判決出爐後,主張改用「舊朝鮮半島出身的勞動者旧朝鮮半島出身労働者)」來稱呼徵用工,但這種稱呼方式會弱化徵用工問題強制動員的嚴重性與違法性質,不建議採用

徵用工是什麼?

日韓徵用工問題要從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開始說起。

自從日本和大韓帝國在 1910 年簽署《日韓合併條約》(한일병합조약)後,朝鮮半島正式成為大日本帝國的殖民地。這段時間因爲各種推力和拉力,有不少朝鮮半島的民眾陸續前往「內地」(=日本本島)討工作。例如,本站過去介紹過的「ウトロ(Utoro)51番地」就是其中一個例子——京都飛行場是國家發包的工作,工作相對穩定又可以攜家帶眷,成為不少來自朝鮮半島底層勞工的選擇。

總之,在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的前期,確實已有不少來自朝鮮半島的民眾陸續前往日本內地的工廠、礦場或營建業從事底層苦力活。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前一年(1944 年 8 月),日本政府擴大《國民徵用令》的適用範圍,將原先被《國民徵用令》排除在外的朝鮮人一同納入徵用名單內,利用戰時國家總動員的方式,大量徵用朝鮮人前往日本補充軍需產業不足的勞動力,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廢止《國民徵用令》。

「募集」、「官斡旋」與「徵用」

嚴格來說,「徵用工」指的是因為《國民徵用令》被徵召到日本境內工作的朝鮮人。不過長期研究在日朝鮮・韓國人歷史的東京大學外村大教授 指出,「徵用工」的動員形式很複雜,即便最初是以「募集」的方式從朝鮮半島招募到日本內地做工,按照《軍需會社法》也可以在日後轉成「徵用」,所以不應該以最初來到日本做工的招募方式作為判斷依據

外村大教授認為,日本政府從 1939 年 9 月起開放讓獲得政府許可的特定企業「募集」朝鮮半島的民眾到內地做工,或是 1942 年 2 月起朝鮮地方行政組織基於朝鮮總督府的行政準則「官斡旋」朝鮮半島的勞動力,都是日本政府為了解決戰爭走向長期化勞動力短缺,而開始動員/徵用朝鮮半島勞動力的發端。

外村大教授表示,透過「募集」和「官斡旋」到日本內地工作的朝鮮勞工,縱使不像《國民徵用令》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從目前可以掌握到的官方文件與證詞當中可以確認,至少從 1942 年春季開始,就有違反當事人意思,強迫朝鮮民眾到內地工作的跡象。而這些被迫前往內地工作的朝鮮勞工,多半是在礦坑、營建業從事重度勞力工作,職場環境不佳、糧食不足、欠薪、職場霸凌事件頻傳,這已經是廣泛性的強制且暴力的動員。

韓國政府的解讀

目前韓國政府估算的徵用工人數約 22 萬 6,000 人(包含已經死亡的人數)。

按照韓國《對日抗戰期間強制動員被害調查與國外強制動員犧牲者支援特別法》(대일항쟁기 강제동원 피해조사 및 국외강제동원 희생자 등 지원에 관한 특별법),強制動員受害者指的是在 1931 年 9 月 18 日滿洲事變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 1945 年 8 月 15 日之間,被大日本帝國強制動員成為軍人、軍務員(軍屬)、勞工(aka 徵用工)或「慰安婦」,導致生命、身體、財產等受到損害的人。而這裡所謂的「強制動員」不單只是包括物理上、肢體上的限制或脅迫,透過各種高壓懷柔手段、詐欺、法律約束力,或是利用精神上的控制,使得當事人陷入難以拒絕的狀態,都是強制動員的手段。簡單來說,只要違反當事人真正的個人意志,就是一種強制

以徵用工(勞務者動員)為例,前述韓國政府旗下的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在網站上也說明地很清楚,徵用工就是日本在 1938 年公布《國家總動員法》後,透過政策、有組織、集團性的、暴力且有計劃的動員各個產業的勞工。不論是「募集」、「官斡旋」還是「國民徵用」,都是透過公權力執行的招募方式,企業如果想要徵用勞工,必須要先向厚生省申請,厚生省會分配勞工人數與頒布雇用許可。企業取得厚生省分配好的勞工人數雇用許可後,即可向朝鮮總督府提出招募申請,朝鮮總督府確認過後,企業就可以和朝鮮總督府的人員到指定地區招募指定人數,將招募到的勞工集體搭船運到企業工作。

戰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埋禍根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朝鮮半島不再是日本的殖民地,朝鮮半島也分裂成大韓民國與朝鮮人民共和國這兩個國家。日本和大韓民國在 1965 年建交時,該如何處理與面對殖民時期的問題,就成為重要的一步。日本與大韓民國也就是在這個時候,雙邊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作為雙邊戰後處理殖民賠償問題的依據。

然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某方面來說是日韓雙邊政府當下各取所需的成果。《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並沒有觸碰到 1910 年「日韓併合」是否違法支配朝鮮半島的核心,《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也是以「經濟合作」的名義,由日本提供大韓民國無償 3 億美元、有償 2 億美元的經濟協助資金。這筆錢一方面協助大韓民國戰後重建,一方面則由大韓民國負責將「賠款」轉交給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受害者。

要給徵用工的款項有算在內

前面提到,目前韓國政府認定的強制動員受害者,其實可以細分成 4 種:

  1. 軍人
  2. 軍務員(軍屬)
  3. 勞務者(例如:徵用工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
  4. 日本軍「慰安婦」

在日韓簽訂《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之前的討論過程中,前 3 者都有在討論範圍內。韓國政府在 1961 年的談判過程中就曾提議,徵用工倖存者每人賠 200 美元、被徵用後死亡賠遺族 1,650 美元,總計日本要賠 3 億 6,400 萬美元。至於第 4 點「慰安婦」則不在《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討論時的範疇內,也為後續賠償「慰安婦」倖存者的問題開了另一條路。

收到款項後資源分配不均

回到徵用工的問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討論時確實有討論到徵用工的賠款問題,即便最後日本給韓國賠款的形式是採用一次性支付,把所有的項目連同要賠償給徵用工倖存者或遺族的賠款整合成一筆,整筆交給韓國政府,再由韓國政府分配這些款項,當時確實有談到徵用工的問題。韓國政府在 2005 年的見解也認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經濟協助資金包括要給徵用工受害者的賠款。不過,相當於最高法院的韓國大法院在 2018 年的判決有不同的見解,這部分文章後半段會再詳述。

另一方面,當時收到這一整筆資金的韓國政府並沒有充分分配給人民,出現了分配不均的問題,也讓民眾對於透過政府收到的經濟協助資金富起來的財閥企業等既得利益者有所不滿。

「最終且完全解決」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有一個最大特色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對日本政府來說是一張免死金牌,關鍵就在於第 2 條寫到「兩條約國已經確認,兩條約國及其國民的財產、權利、利益,以及兩條約國與其國民之間的請求權問題,已經獲得完全且最終解決」。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
両条約国は、両条約国及びその国民(法人を含む)の財産、権利及び利益並びに両条約国及びその国民の間の請求権に関する問題が、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に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市で署名された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第四条(a)に規定されたものを含めて、完全かつ最終的に解決されたこととな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有了這道免死金牌,不論是徵用工的問題,抑或是「慰安婦」問題,只要是和日韓殖民與戰後補償問題有關的事務,日本方面都很喜歡拿出這道免死金牌,強調《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在簽訂的當下,相關問題都已經獲得「最終且完全解決」,而且兩邊人民也無法向對方國家求償。所以又有一種說法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消滅了日韓雙邊民眾的「個人請求權」,也就是個人(人民)無法就相關議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但事情真的是這樣嗎?至少從打到現在的相關訴訟來看,日本與韓國法院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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