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上一頁:戰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埋禍根(1/4)
從日本打到韓國的徵用工系列訴訟
以徵用工訴訟為例,1990 年代起陸續有韓國徵用工受害者在日本提訴,控告當年工作的日本企業積欠薪資,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企業謝罪、賠償損失。不過在日本進行的一連串訴訟可說是全軍覆沒。即便日本法院也曾認定當年強制動員的手段是不法的行為,但都因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的免死金牌,所有訴訟都被駁回。
也因此,進到 2000 年後,徵用工倖存者及遺族轉而在韓國境內打訴訟。
日本製鐵案打先鋒
先是 5 名前三菱重工的徵用工倖存者在 2000 年控告三菱重工,接著在 2005 年有 4 名日本製鐵徵用工倖存者控告新日本製鐵(日本製鐵株式會社成立於 1934 年,戰後與另外 3 家製鐵公司與鋼鐵場合組「新日本製鐵」公司,2012 年更名為「新日鐵住金」,直到 2019 年再度更名為日本製鐵公司/日本製鉄株式会社)。這 2 組原告分別向自己之前待過的日本企業求償每人 1 億韓元。
起初,李春植等 4 人控告日本製鐵一案,在韓國法院的一審和二審都敗訴。2012 年,相當於最高法院的韓國大法院將全案退回二審,高等法院也在隔年(2013)認定《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並沒有討論到強制動員的不法行為,所以受害者仍保有個人請求權,可以控告新日鐵住金,判新日鐵住金公司必須要賠償 4 名原告每人 1 億韓元。
被告的新日鐵住金公司(現已改稱日本製鐵公司)不滿判決結果,繼續上訴三審。韓國大法院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駁回上訴,全案維持二審訴訟,新日鐵住金公司必須賠償 4 名原告每人 1 億韓元。
2018年大法院連判三案要賠
在新日鐵住金大法院判決確定後,和三菱重工有關的 2 個案子(三菱名古屋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與三菱廣島徵用工訴訟)也跟著在同年 11 月 29 日判三菱重工須賠償原告。等於韓國大法院在 2018 年底一口氣判了 3 例原告勝訴的案子。
三菱廣島徵用工一案和新日鐵住金/日本製鐵的案子很像,兩者都是一、二審先敗訴後,大法院發回二審,高等法院接著在 2013 年判三菱重工須賠償原告後,大法院拖到 2018 年才開始審理。至於三菱名古屋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則在一審就判三菱重工須賠償原告,二、三審都維持原本判決結果,三菱重工須賠償 5 名原告(4 名倖存者、1 人由遺族代理)每人 1 億韓元到 1 億 5,000 萬韓元不等。
事實上圍繞在三菱重工的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也有 3 例,女子勤勞挺身隊的訴訟也比男性作為原告的徵用工訴訟順利,被招募到三菱重工工作的 3 例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都能在一審就判原告勝訴。
💡 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是什麼?
女子(勤勞)挺身隊狹義是指日本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透過《女子挺身勤勞令》動員 12-40 歲未婚女性前往工廠當勞工的組織。一般習慣簡稱「女子挺身隊」或「挺身隊」。
實際上,早在日本頒布《女子挺身勤勞令》之前,日本內地就已經利用《國民勤勞報國協力令》招募 14-25 歲未婚女性的「勤勞報國隊」。女子挺身隊是勤勞報國隊的變形,但道理都是要動員年輕未婚女性作為勞動力,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原本女子挺身隊相關法令只限日本內地的婦女,而不適用在朝鮮半島等殖民地。但就如同(基本上是男性的)徵用工一樣,朝鮮總督府利用官斡旋、高壓懷柔等手段,招募大批未婚朝鮮女性前往日本內地的工廠填補勞動力。這些從朝鮮半島被徵召到日本內地工廠工作的女性,就稱為「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
舉例來說,控告三菱重工的女子勤勞挺身隊隊員梁錦德與金性珠,都是在小學畢業後的 1944 年 5 月,聽從校長的說法,被招募到三菱重工的名古屋航空機製造所做白工。金性珠的妹妹金正珠為了要見姊姊一面,也成為女子勤勞挺身隊員,被徵召到富山的不二越鋼材公司做工。這些女子勤勞挺身隊員戰後回到朝鮮半島後,這段經歷也可能不被親朋好友、街坊鄰居諒解,而陷入痛苦之中。
必須留意的是,1990 年代「慰安婦」問題浮上檯面時,因為研究不足的關係曾一度將「慰安婦」與女子挺身隊的概念混淆,實際上「慰安婦」與女子勤勞挺身隊是兩套不同的系統,一個是戰時性暴力、一個是強迫勞動,唯一的共同點是她們都是戰時殖民體制下的女性受害者。
雙邊法院對「最終且完全解決」的見解
不論是徵用工訴訟,抑或是在韓國進行的「慰安婦」訴訟,最常見的質疑就是,和日本有關的訴訟可以在韓國審理嗎?
承前述,日韓雙邊在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時,確實有討論到軍人軍眷與強制動員徵用工的問題,所以徵用工相關訴訟就會面臨到《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問題「請求權問題已經獲得最終且完全解決」的問題。至於「慰安婦」的議題並沒有包括在當年的討論範圍內,就不會受到《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最終且完全解決」的限制。
想了解韓國法院為什麼可以審理「慰安婦」訴訟的讀者,可以參考舊文《違反人權不適用主權豁免的歷史性判決,2021.1.8南韓法院判日本須賠償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當中就有完整的論述。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是兩國協定
在開始分析日韓雙邊的司法體系如何詮釋《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之前,必須要先釐清《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是日、韓兩國的雙邊協定,在兩國國內都有相當於國內法的法律位階。所以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以及韓國的大法院,都可以解釋《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在自己國內的法律效力。
如果兩國最高司法機構對於《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法律解釋不同該怎麼辦?這時候雙邊政府就應該再一次一起坐下來討論,看怎麼樣修改或調整協定內容,才能符合兩國國內最高司法機構的解釋。
現在的狀況就是如此——日本最高法院對《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法律解釋,和韓國大法院對《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法律解釋有差,但兩國司法機構都沒有、也不可能破壞或違反協定內容。
在日本不能透過訴訟行使「個人請求權」
關於日韓戰後與殖民補償問題有關的訴訟,最常見的說法就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消滅了日韓雙邊民眾的「個人請求權」,所以個人(aka 人民)無法就相關議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不過,即使日本法院全面駁回徵用工相關訴訟,日本的法院也沒有說韓國人民的「個人請求權」因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消滅了。
韓國徵用工訴訟代理人林宰成律師解釋道,日本司法機構對《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中「最終且完全解決」的解釋是,「解決」在法律上的效果並不是連個人請求權都沒了,但即便是有債權的人民,也不能透過訴訟行使個人請求權,這在法律上稱為「自然債權/自然債務」,所以法院駁回了相關訴訟。
熟悉日本戰後補償訴訟的山本晴太律師也說,日本政府在 1990 年代並沒有主張外國籍戰爭受害者的「個人請求權」被消滅,而是等到 2000 年代陸續出現對日本政府及企業不利的判決後,日本政府才一改過去的見解,認為外國籍戰爭受害者不能透過訴訟行使個人請求權,此後外國籍戰爭受害者就無法透過日本司法體系尋求正義。但這並不表示外國籍戰爭受害者的個人請求權沒了,訴訟也不是唯一能解決問題的方法,日本政府應該要更積極尋求其他的交涉管道,而不是一直主張「問題都已經解決了」來卸責。
韓國大法院意見書的3種解讀
至於韓國法院對於《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以及個人請求權的解讀,需要花多一點時間理解。2018 年韓國大法院對於「請求權問題已經獲得最終且完全解決」的解讀,可以細分成多數意見、協同意見與反對意見這 3 種。
反對意見最好理解。大法院的反對意見認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包括外交保護權與個人請求權,而兩者都被《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消滅了,所以原告不能要求日本企業賠償。
協同意見則認為,簽訂《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時候,日韓雙邊已經多次談過強制動員的問題,所以《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包括徵用工的問題在內;不過,《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是日韓雙邊政府的協定,所以只有政府的外交保護權被消滅,人民的個人請求權還在,因此原告們可以請求日本企業賠償。
但最重要的還是大法院的多數意見怎麼看。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不包括不法行為
韓國大法院多數意見的邏輯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確實有談到徵用工的問題,但《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談的是「沒有付清的工資」,現在徵用工訴訟談的是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債權——日韓在 1965 年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時,雙邊沒有就「強制動員是不法行為」達成共識,所以《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就不可能包括基於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債權,也就沒有請求權被消滅的問題。
前面提到,日韓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時,避開了日本是否違法殖民統治、支配朝鮮半島的核心問題。所以有了 2018 年的韓國大法院多數意見,其實就等於為所有和日本殖民有關的訴訟在韓國開了一條路——不只是徵用工問題,只要是任何和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期間有關的不法行為,都不在《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範圍內,所以民眾都可以提告。
然而,韓國大法院 2018 年「走在時代前面」的意見書,也為後續日韓關係交惡結下梁子。
徵用工判決影響韓國經濟與國家安全
2018 年底,韓國大法院接連判 3 例徵用工/強制動員訴訟是原告方勝訴後,日本政府擔心一旦開了先例,《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免死金牌沒了,有了新的爭點,之後日本各大老牌企業會賠款賠不完,所以強烈抵制判決結果,並依照《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3 條尋求 外交協議 與 國際仲裁。2 家敗訴的日本企業(日本製鐵與三菱重工)到現在也沒有按照判決結果,支付原告賠款。
從日本的角度來看,日本政府在 2018 年大法院判決出來後,就曾多次呼籲韓國政府應該出面「解決」日本企業得賠款的問題,但當時文在寅掌權的韓國政府都不予理會。敗訴的日本企業拒絕支付賠款,最後更演變成韓國法院要扣押敗訴的日本企業的資產準備「變現」賠償原告。去年 5 月,三菱重工持有的 6 個特許與 2 個商標被扣押後,都被法院要求「變現」了,但三菱重工還在上訴當中。這 5 年來,整件事情就這樣僵持不下,敗訴的日本企業動員律師盡可能延後執行賠款,能拖就拖,展開法律上的攻防戰,但整個方向還是維持 2018 年的判決結果——敗訴的日本企業要賠原告。
作為報復,日本率先在 2019 年 7 月限制日本的半導體材料出口到韓國,緊接著換韓國在 8 月宣布終止日韓《軍事情報保護協定》(GSOMIA)。一個徵用工判決,就影響到韓國的經濟與國家安全。不過岸田文雄這週主張,日本限制半導體材料出口到韓國,是國家安全保障的問題,這和徵用工問題無關,今後日本是否會解除半導體材料出口禁令,要再看經濟產業省接下來怎麼和韓國談判。
前往下一頁繼續閱讀:一場失敗的「企劃訴訟」(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