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被害者沒有同意性交,卻判加害者無罪:為什麼日本的性侵案難從刑事訴訟獲得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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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信加害者證詞,認定加害者「不是故意的」

「久留米判決」的事件事發當時,事發當時,被告在被害者已經醉茫、毫無抵抗力的狀態下強姦被害者,被告以「準強姦罪」(現已改為「準強制性交等罪」)遭起訴。對此,法官承認被害者在遇害當下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但因為被告在案發當下並不知道被害者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誤以為被害者「同意性交」(*),所以法官裁定被告「不是故意」性侵當事人,而判被告無罪。


當時的時空背景發生在滑雪板同好會的聚會上,一名已經喝得爛醉的 20 多歲女性遭 40 多歲的男性性侵得逞。據被告說法,在和被害者性交的過程中,被害者眼睛是睜開的,過程中也會發出嬌喘聲,而且在性交過後,在場有其他男性要摸被害者胸部時,被害者還可以大聲發出聲音把對方的手揮開,所以被告認為被害者「當下是有意識的」。

最後法官會採信加害者證詞的另一個關鍵因素,是因為這個滑雪板同好會的聚會數度出現猥褻行為,所以對於時常參與這個滑雪板同好會的加害者來說才會「誤以為(被害人)當下是OK的」,但事實上被害者是首次參加這個滑雪版同好會的聚會,被害者在參加之前並沒有預料會遇上這種事,也不認同當下自己出現在那種場合就代表OK。

「濱松判決」和久留米判決的情況很類似:案發當時是凌晨 2 點,被害者外出到家裡附近的超商繳費,結果遇到被告(非日本國籍),被告和被害者搭話後便將被害者拖到便利商店西側的空地,要被害人坐在木頭平台上替自己口交,造成被害人嘴唇和口腔挫傷,最後是被告自己用自己的手朝向地面射精。最後法官承認有口交的事實,而且被害人在遇害當下「腦筋一片空白」沒有辦法拒絕被告,但是被告對被害人採取的行動是漸進式的,被吿在最後有意識到被害人想要拒絕,所以被告最後並沒有在被害人口腔內射精,而是以自己的手朝向地面打出來,「被吿缺乏對於自身行為已屬於犯罪的認知,所以不是故意的」。

久留米判決和濱松判決的共同點都是,被害者在當下並沒有明確表明「同意」,而法官通通都採信被告的證詞,認為「被告誤以為被害者的意思是同意」。特別是濱松判決的事件,被告當下 2 度企圖要被害者替自己口交,只是被告並沒有向被害人施加肢體暴力,所以無法說「被害者當下有可能是因為被告施暴而『消極的同意/默許』被告性侵得逞」。問題是,日本現行的《刑法》並沒有就「故意或過失導致性侵」施以刑責,在這種情況下就能判被告無罪。但早在 1959 年 10 月 30 日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中,就曾就一名 16 歲被害人在晚上被加害者性侵得逞,過程中加害者沒有施暴、被害人也沒有明確表達同意或拒絕,但法官最後考量到被害人的年齡與判斷能力,判加害者「強姦罪(當時)」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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