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目錄
回上一頁:「違反人權就不適用主權豁免」是國際慣例?
這次判決的意義
這次南韓法院判日本必須要賠償 12名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的案例是第 3例,也是亞洲首例。
有鑒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受害者多半已經離開人世,在世的倖存者各個已屆高齡,除了目前南韓法院還有另一案關於日本軍「慰安婦」的訴訟正在進行中之外,這次南韓法院判決出爐之後,未必會帶動南韓國內有更多第二次世界大戰受害者出面控吿日本。
不過,這次的判決出爐後,確實多了一個歐洲以外「人權問題不適用主權豁免權」的新判例,可供今後遇上類似爭議時作為參考。特別是日、韓等亞洲國家不適用《歐洲國家豁免公約》,再加上日、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當時是殖民母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關係,這些要素都和希臘迪斯托莫訴訟案或義大利路易吉・菲利尼訴訟案不同。
掩人耳目的對空喊話
雖然日本政府這次至始至終都沒有委任律師、也沒有派代表出庭,只有透過媒體對空喊話,但還是可以檢視一下日本政府對空喊話的論點有沒有道理。
疑點一:日本已經不是絕對豁免主義
首先是,日本政府這次一直對著媒體主張,「各個主權國家彼此都是平等的,所以韓國法院不能審理被告是日本政府的訴訟案」,這是「絕對豁免主義」的概念。但是日本現在已經不是採用絕對豁免主義,而是限制豁免。
日本最高法院在 2006年7月21日的判決中,就表明私法與業務管理等商業行為行為不適用主權豁免權。另外,日本在 2009年通過的《外国等に対する我が国の民事裁判権に関する法律》第 10條也寫到,侵權行為導致人身或財務的損害賠償請求不適用主權豁免權。所以今天就算南韓沒有關於主權豁免權的國內法,按照現行日本國內的法律,侵權行為已經不適用主權豁免權了,日本政府對外的主張連在自己國內都站不住腳。
按照日本國內法的邏輯,這次訴訟有法律效力
再來是,朝鮮半島從戰前就是大日本帝國殖民地的特點,其實讓這起訴訟案比希臘迪斯托莫訴訟案和義大利路易吉・菲利尼訴訟案好打一點點。
希臘迪斯托莫訴訟案是法院必須先定義「殺戮(屠殺)不屬於武力紛爭的行為」,才能使用「侵權行為不適用主權豁免權」的概念。義大利路易吉・菲利尼訴訟案則沒有使用「侵權行為不適用主權豁免權」的論點,原因和路易吉・菲利尼的受害地點不是在義大利境內有關。
韓籍日本軍「慰安婦」受害者的受害過程,是在朝鮮半島經由詐欺或強制帶離等手段而成為「慰安婦」。受害地點是從朝鮮半島出發,詐欺或強制帶離等手段又是侵權行為,光是這 2點就可以使用「侵權行為不適用主權豁免權」,而且也是南韓法律有效的範圍內。
疑點二:過去類似案件日本有委任代表出庭
另外是,日本這次以南韓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為由,至始至終都沒有委任律師、也沒有派代表出庭。但其實黃錦周(Hwang Geum Joo)等 15名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們(韓國籍 6人、中國籍 4人、菲律賓籍 4人、台灣籍 1人)曾在 2000年9月18日,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向日本提吿時,被告日本當時有請律師Craig A. Hoover處理訴訟流程,也有代為出庭。
雖然最終是因為主權豁免權的關係,這個案子從一審一直打到三審都被駁回,但至少證明,日本這次以南韓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為由,至始至終都沒有委任律師、也沒有派代表出庭的舉動,可以說是從頭到尾都在擺爛。
參考資料
- 韓国ソウル中央地裁、日本軍「慰安婦」損害賠償訴訟に関するリンク集
- ソウル中央地方法院 第34民事部 判決( 山本晴太さんによる判決全訳)
- Judgment, The 34th Civil Chamber, Seoul Central District Court, translated by The Korean Council for Justice and Remembrance for the Issues of Military Sexual Slavery by Japan and Dasol Lyu, MINBYUN — Lawyer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
- 徐台教:「日本への攻撃ではない」「ICJは恐れない」…慰安婦訴訟の代表弁護士が語る”日本政府賠償判決”の全て
- 山本晴太:日本軍「慰安婦」訴訟における主権免除
- 山本晴太:ソウル中央地方法院(2016 가합 58023909)意見書(本件原告らが日本の司法手続により救済される可能性)
- 張強:淺析國家主權豁免的發展趨勢
目錄(點擊段落標題即可快速跳至指定章節)
訴訟始於七年前/訴訟爭點:司法管轄權與「主權豁免」/有彈性空間的主權豁免權/「違反人權就不適用主權豁免」是國際慣例?/這次判決的意義/掩人耳目的對空喊話
本文同步刊載於《關鍵評論網》